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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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
陳郁晴 程序三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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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為是”中央的攻擊(central attack)”的該條款,訓令若基礎註冊於五年內被撤銷,則國際註冊及所有因其而產生之擴展保護,也會被撤銷。[1]美國商標所有人已察覺到這規定是不公平的,因其允許反對者“帶來了一系列在該國已擴展保護之商標註冊,而實際上他只有很少或完全沒有的在先權利!”美國實務界亦覺得該條款是不公平的,因為其容許於外國的撤銷理由,也許並不存在於這些國家。 •法文要件:雖然在這一點上,協定的本文並無明文規定,但伴隨的細則明確說明國際申請和任何與國際申請與註冊有關的通信,皆應使用法文。[2]對美國人而言,法文的要件並非僅有不方便,還會造成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行政負擔,其必須翻譯該等文件以扮演好協定所規定之作為申請人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之間媒介的腳色。[3] 一年審查期間的規定:如同已提及,協定規定商標局有一年的時間來拒絕擴展之保護。若商標局於此期限內無任何動作,則必須允許該商標註冊。[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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