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 新的免責中 iPhone之“越獄”(四)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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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對該DMCA的免責是允許舊的無線電話手機擁有者得把他們的手機解鎖以
連接到一種不同的無線通訊網路者。該著作權局認為:在行動電話之鎖定並非要保護著
作權擁有者的權利,而是要維持消費者被約束在他們的既有網路上。所以,此免責明確
允許該手機擁有者規避該電腦程式,不管它是以韌體或軟體的型式,俾連接到另一個無
線網路。然而,在該機上的電腦程式僅能基於連接到一種無線通訊網路之目的而被解
鎖,並且此存取道該網路必須經該網路的操作員所授權。再者,在行動電話之電腦程式
的複本所有權之問題係被解決,且有關此免責,經決定:一種表面證據案件被形成,即
行動電話擁有者是此電腦程式複本的擁有者。並且,該註冊處達成此結論:一種“行動
電話擁有者之實質部分在他們的機上也擁有該軟體之複本”(聯邦註冊處第75冊
43831)。再者,當伴隨該iPhone之越獄,重要的是要記得:破解該手機不是不合法,
但是可能違反該擁有者的購買協定之條款或伴隨該原本的無線載具之一份服務契約的
條款。再者於此,此係一種消費者的權益以及一個商業實體在此規避程序中,不得協助
者。
在2010年秋季一種第三新的對某些學院教授及學院學生將是重要的之免責,係此 關於規避亦被稱為絕妙DVD之在DVD上的內容拌碼系統(Conten Scrambling System)之免 責。(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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