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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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C判決用於作為商店名稱或是 用在傳單中的商標可以被識別為作為 與指定物品相關的商標之標誌使用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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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觀 申請非使用撤銷審判以對抗註冊商標,其涵蓋”衣著;編織紡織品的個人物品[非用於穿著];亞麻布以外的寢具”,而商標持有人在審判審查中,主張該持有人一直在該持有人的女性睡衣商店的招牌上、以及該持有人的商店傳單與陳列他們商店所販售的女性睡衣的小冊子中持續使用該商標。 該審判之審查員判決這樣的使用對應於”日本商標法第2條第3項第8款所規定的在廣告中的使用”,而日本特許聽(JPO)駁回原告撤銷該商標註冊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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