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月號     (244)

DEEP & FAR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
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法院認定,“應該需要基於某種建議的動機”,以達到相應於該些差異的的組成特徵,並撤銷IPO的決定。

 

五、結論

如上所指,IPHC的部份近期判決有利於專利權人和申請人。藉由修正(20091225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131/2009)、充分揭露要件(2010114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235/2008)與敘述的要求(2009929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484/2008)也已為了加入新技術特徵的議題做出有利專利權人和申請人的判決。日本的智慧財產社群將繼續把焦點放在是否此後將在IPHC紮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