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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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 判斷進步性步驟趨勢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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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應該需要基於某種建議的動機”,以達到相應於該些差異的的組成特徵,並撤銷IPO的決定。 五、結論 如上所指,IPHC的部份近期判決有利於專利權人和申請人。藉由修正(2009年12月25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131/2009)、充分揭露要件(2010年1月14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235/2008)與敘述的要求(2009年9月29日第一部門的判決,[Gyo-ke] 10484/2008)也已為了加入新技術特徵的議題做出有利專利權人和申請人的判決。日本的智慧財產社群將繼續把焦點放在是否此後將在IPHC紮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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