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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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的用途發明專利的 排他權範圍 (續) |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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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這項權利範圍並不在於X 化合物的本身,專利權人應當銘記,對於作為一種殺蟲劑以外任何其他的目的而使用X化合物的行為行使排他權並不被允許。否則為已知的X 化合物將是,實際上,一項物質成份專利。 在此情況下,重要的是專利權人明確思考,應如何行使一個使用發明的排他權,而不是關於該使用發明所化身為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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