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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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橄欖球聯盟(NFL)未受限於智財授權反托拉斯法(完)由:Michael Badagliacca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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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關於智慧財產的授權部分判決國家橄欖球聯盟(NFL)不 應視為一個單一實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Copperweld Corp. v. Independence Tube Corp., 467 U.S. 752(1984)一案中提出的檢驗標準,其詢問目前討論的這個國家橄欖球聯盟、聯盟 各球隊與國家橄欖球聯盟資產有限公司之間達成的協議是否將追求個別經濟利益的個別 經濟參與者結合在一起,而使得這個協議剝奪了獨立中心市場的獨立決策能力。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解釋國家橄欖球聯盟中之每一個球隊為被個別獨立擁有的公司,這些被個別獨立 擁有的公司係由不同的公司意識來管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這些球隊不僅在競賽領域 中彼此競爭,在與球隊人員簽訂契約與智慧財產方面上也彼此競爭。因此,當這些球隊授 權智慧財產權給他人時,他們是在追求他們擁有的利益,而非國家橄欖球聯盟之「單一實 體」之所擁有的利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國家橄欖球聯盟、聯盟各球隊與國家橄欖球聯盟資產有限公司之間 所達成的協議是否是休曼(反托拉斯)法第§1條意義下的「限制交易」的疑問沒有做裁決, 反而將這個問題發回給位階較低的法院重審。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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