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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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十)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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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於此案例,包括審查歷史與優先申請案 JP ’199 之內部證據其餘部分,亦明示限縮 ’507 專利到結晶A之明確企圖,有如說明書以及專利範圍第1項中七個PXRD 波峰所定義者。 最初,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考慮將JP ’199 視為提出’507 專利申請案時,發明人已認知其間之相關客觀證據。而於美國專利申請案之國外對應申請案之審查過程中所為陳述,則有較美國請求項解釋狹窄之應用 ([1])。於’507 專利本身之審查歷史,JP ’199申請案係為其之一部分,事實上,’507專利主張以JP ’199 申請案作為優先權,而且,審判法院於外國審查過程,並未仰賴輝瑞公司律師提出之論辯或修訂,有如於輝瑞公司一案者然,而僅諮詢外國優先權申請案之內容。JP ’199 申請案強烈暗示 ’507 專利故意排除結晶 B 化合物。如上所述JP ’199 申請案明確地表明Abbott,已知且能描述結晶 A 和結晶B。Abbott可保留結晶B 之披露,以支持更廣泛之’507 專利範圍,但卻單獨披露且請求結晶 A。 此外,’507 專利之審查歷史顯示一個清晰且故意拒絕超出結晶A專利範圍之含義。發明人中之Takao Takaya
依照’334 專利實施例14 及16之習知技術製備樣品,以及本申請案之結晶A樣品,提出宣誓聲稱結晶A 比從’334 專利製備之樣品更穩定。另一位化學分析家Yoshihiko Okamato,確證此證據([2])。除此等宣誓外,申請人明確地限縮其發明為結晶A:此發明所請求化合物之製備晶型方法,並非該發明之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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