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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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0三) |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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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來談數罪併罰之立法例,例如:德國、瑞士、奧地利、義大利、泰國、法國、韓國及日本等是。 一、西德 數罪併罰在德國刑法原名之為數罪競合,內容包含「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觀念上競合(異種想像之競合),與「數行為成立之數罪」之實質競合,在學說及實例上尚承認同種之想像競合,與連續數行為觸犯同一罪名之連續犯,除實質競合認係獨立數罪外,其他形式上之競合,究為一罪或數罪,則有爭議,惟通說則認觀念上競合係單一犯罪,與實質競合之複數犯罪正相對立,而刑法就該章章名定為「數罪競合」,如依通說之見解,未免名實不符,故1969年刑法總則修正案乃將之修正為「觸犯數法規」,並增列同種之想像競合犯,至理論上承認之連續犯,則以其概念之構成不易確定,未設明文規定,留待實務上之解釋。關於數罪併罰之處罰,觀念上競合原則上係從一重處斷,但仍顧及較輕法條之刑,亦即不得量處較輕法條最低度以下之刑,其他如從刑、保安處分等附隨效果,不因其罪屬於所從處之法條而生影響。而實質上競合,仍分別宣告各罪之刑,另行綜合犯罪人本身與各罪情狀,併合酌定為一刑(德刑第五十二至第五十五條)。 二、瑞士 瑞士刑法就數罪併罰,固亦承認觀念上競合與實質競合,惟兩者均係從一重處斷。依該國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或數行為而觸犯數自由刑之罪者,從一重處斷並適當加重其刑至原定刑罰二分之一外,並應受該刑種法定最高限之限制。僅對數犯罪行為之一,或數法條之一,規定有從刑或保安處分時,無論其所從處斷之法條為何,均仍得予以宣告,不因從一重處斷之法條無此規定而受影響。因他罪已受自由刑之宣告,而對此宣告之前,已有犯罪行為亦應處以自由刑,法官在定執行刑時應注意不使其較數犯罪行為同時受審判時所受之刑罰為重(第68條第2項)。使數罪併罰先後受裁判者,亦能獲得從一重處斷之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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