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關於“馬德里議定書”在美國執行的情況作者: Terril Lewis

 

 

陳郁晴 程序三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該協定亦規定國際註冊轉讓的登記及由此而生之保護擴展。[1]

    馬德里制度至今於全球已享有全球廣泛使用:

    在1997年年底,超過333,000個國際註冊生效。於該年,19,070個新的國際註冊被實現,每個平均涵蓋11.5個國家。此外,隨後的指定被登記於6247個現有的國際註冊,每個平均延伸至3.6個國家。[2]

然而,申請人從未被要求依該協定進行,且若其希望,可透過傳統的方式於會員國提出個別申請。

 

B.     馬德里協定的問題

 

協定技術性部分的上述描述,說明了希望於會員國提出一商標申請之一商標申請人可能透過單次探訪當地商標局而如此採用。此種“一次購足”排除了為了尋求保護之延長而必須由會員國當地律師準備商標申請之必要,從而節省了大量的精力與費用。[3]

 

 

 

 

 

 
 

 



[1] 見協定。當涉及到國際註冊之移轉時,該議定書比協議具有某些優勢:

該議定書……的一主要優點是商標讓與之註冊。若一商標被讓與給另一所有人,其必須在每個美國籍所有人已尋求保護之國家中被登記。允許向WIPO登記讓與,將大大地簡化此過程。此外,國際註冊將能透過WIPO而讓與給美國籍所有人。目前國際註冊不能讓與給沒資格提出國際申請之所有人。如果美國固守“議定書”,美國公民將能夠接受國際註冊之讓與及讓與此種註冊。

[2] 該統計想必也包括於1996年4月1日起生效之馬德里議定書之數據。

[3] 但見Celedonia and Epstein, (“申請案期望中的,大的,’前端的’節省,雖被認為能藉由最初地排除當地的代理人而可獲得,仍是不太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