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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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 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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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經由概括讓與獲得商標權,由於該權利已與讓與人之商譽分離。受讓人得到的僅是一個象徵,而非實體。受讓人於其後任何對商標之使用都必然與不同事業、不同的商譽、不同的產品類型有關。然而,該商標所象徵事物的連續性卻已破碎。受讓人使用商標於不同商譽及產品,將成為對消費大眾之詐欺,因為他們都合理地假設不管是誰使用商標,其代表之事物均不變。[1] 正確來說,這項介於買賣雙方的交易絕不會受到概括讓與的影響,因為商標所有權仍明確地存在於雙方期望之一方,即買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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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oney Store,
[2] 另參考R&R合夥公司v. Tov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