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更新(一)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故意迴避賠償命令之懲罰金

於西元2012年2月8日,聯邦巡迴法院在納思達科技公司(Ninestar Tech. Co)與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案子(案號2009-1549號-聯邦巡迴法院2012年2月8日)中,作成一具有先例性之見解。本案係由對於納思達科技公司之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民事懲罰之估算判決之上訴審而來,納思達科技公司係一中國公司和美國從屬公司(合稱納思達),因違反了發佈於2009年某些墨盒和其元件(Certain Ink Cartrid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發票第337-TA-565號之某些賠償命令。在基本調查中(愛普生公司(Epson Corp.)提出),委員會發佈一普遍排除命令、數有限的排除命令和數禁止命令,以禁止墨水匣之進口和銷售(因被認定侵害了某些愛普生公司專利權)。在該賠償命令發佈後,納思達科技公司繼續進口至美國和販賣受該命令涵蓋之墨水匣。一強制執行程序被提出,而一行政法法官認定納思達科技公司違反了這些命令,委員會採納行政法法官之看法,但減少了該行政法法官施加之懲罰金,從約美元二千零五萬減少至約美元一千一佰一拾萬(違反一天從美元拾萬減至美元五萬五千)。

 

在上訴程序中,納思達科技公司承認其明知違反賠償命令,但其爭執因納思達科技公司係基於善意信賴,委員會係根據不正確之法律而行為,故懲罰金不應強於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