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12. 商標的修正

a.              不允許的修正

一申請案經提出註冊商標TURBO及圖形。在提呈使用宣誓時,申請人要求修正該商標為印刷字TURBO,並基於構成商標實質上變更而遭致駁回。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TAB)確認此駁回處分。此修正已經顯著改變了商標的整體商業印象。

可允許的商標圖樣修正標準為,欲修正的圖樣須保留相同的整體商業印象,而產生本質上為相同商標的印象。此關於商標刪除圖案中式樣的案例,亦包含了商標修正的法律的上好總結,包含註腳中此政策的討論(當為申請人建立一個商標第一次附帶的擬制使用日期時,圖案使帶三人注意)。這種類型的修正必須以同樣的方式為處理,而有如附加新事物至出現在圖樣中商標者然。

 

13. 單方訴願一制裁

a. 課予的制裁

TTAB對於代理人及申請人課予嚴格的制裁,因訴願理由附有一評論審查委員的證據的附錄。儘管申請人的代理人提出放棄法則的要求已經被拒絕,所有的理由及附錄仍超過法規規定的最大限制頁數。TTAB認為該附錄為規避其命令,而課予申請人不能提出答辯理由或要求口頭聽證的制裁,因為TTAB不想要給予申請人之代理人兩次以上的機會去規避法規。

  在此案例中,該等制裁似乎呈現不甚必要的嚴苛。TTAB可以簡單地拒絕審查附錄,或者重新審查先前不允許在單方訴願中,將一相對簡短的附錄所於法律所許二十五頁的理由書之決定。TTAB沒有必須剝奪申請人於訴願程序中提出完整答辯的機會,而如果發生再一次的試圖規避法律情況,TTAB可以不需要預先判斷申請人未來的行為而做出制裁。TTAB瞭解以往並沒有明確的前例可依循:是否申請人從LEXIS/NEXIS資料庫完整印出被審查委員的檢索所揭露,而未將未被引為代表性文章構成不得在訴願後引入的附加證據。TTAB在此案例中允許這種證據,但是宣稱這種從LEXIS/NEXIS資料庫的證據在未來訴願後始提出中將不會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