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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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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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7. 程序事項 a. 未提出請求而駁回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意識到沒有權限,去支持異議人通知書是可根據申請人所稱在美國海關總署之不正行為的論點。當事人可以在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程序中,宣稱不潔的手為積極抗辯,但對異議人不潔的手的主張無作為異議人通知書之基礎。異議通知書所載的指控可以被解釋為斷言不公平競爭為基礎的訴因,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沒有被授權決定使用的權利,也不得決定更廣泛的侵權問題或不公平競爭。異議通知書的指控尚未能闡明任何正當理由,而可以在異議程序由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受理。異議人未能主張如下事實,即縱能證明,會確立異議人有權否絕申請中的商標註冊。駁回的聲請被核准。 b. 簡易判決和拒絕准予修正異議的聲請 基於混淆誤認之虞、假性的連結聯想和違反巴黎公約為保護工業財產權的第6之一及6之二條所提出的異議,導致許多雙方當事人提出聲請之判決。 雖然申請人沒有反對該聲請,.但中止追溯程序,並否絕申請人簡易判決聲請的異議人聲請被駁回。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在法律依據上行使其裁量權,而裁判各該聲請。商標規則2.127(e)(1)禁止補充答辯狀的提出。當在聲請中澄清爭點時,答辯訴狀係由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之自由裁量權所衡量。異議的聲請沒有被採納,因為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曾下令中止訴訟,以等候申請人的簡易判決聲請待處分。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進一步指出,處分簡易判決的聲請後,它將考慮異議人提出另一項強制聲請(motion to compel)許可的請求(在沒有先取得商標訴願暨權限上訴委員會的許可下,異議人已被禁止提交進一步的強制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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