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
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詳2010年7月26日國會的圖書館有關此反迴避規則架構之聲明。如Billington先生在他有關新的DMCA免責之聲明中指明,“該行動之目的是要決定是否目前對有版權的作品控制存取的技術正削弱個人以合法、無侵犯的方式得使用作品的能力”。該國會的圖書館館長、根據著作權註冊處Marybeth Peters的建議,指出六種作品等級之免責。

此最廣泛地被宣傳的免責是此“越獄”之合法化。有關越獄之免責意指:就著作權局而言的,欲迴避被包含於某些智慧型手機(即蘋果的iPhone)之技術手段是合法的,其避免第三方軟體程式被安裝及在該智慧型手機上執行。對著作權局之關鍵問題是“是否為了增加應用程式到該手機而越獄一支iPhone構成一種無侵權使用”。詳聯邦註冊第75冊第43829號。該著作權局認為越獄為一種合理的使用。所以,若有人是要越獄他們的iPhone並從其他作為對抗蘋果的應用程式商店之商店購買程式,該著作權局並不認為此些行為係屬違反該DMCA。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此免責僅適用於該裝置之實際擁有者。Billington先生在他的聲明中指明:此些免責係對於個人。因此,在越獄中協助消費者之公司並未被此免責所涵蓋。

該著作權局指明:並未發現在該iPhone之蘋果與購買者之間的合約授權該iPhone之修改。(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