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近來判斷
進步性步驟趨勢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續)

 

張煜偉 資深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3)總結

鑑於事後分析的排除,在IPHC第三部門的一系列判決中的指示是非常有趣的。

然而,該指示並不否認對於進步性步驟的判斷的日本傳統框架。此一系列的IPHC判決提供了一個觀點,也就是本領域技術人士面臨依據將主要先前技術發明修改成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客觀問題。

 

四、眾所周知的技術

1. 眾所周知的技術之應用

如果相應於區隔特徵的技術是眾所周知的,所要解決的客觀問題也非常可能是眾所周知的。即使主要先前技術沒有明確指出這個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士可以在通用一般知識的基礎上找到問題,而且可以將該眾所周知的技術套用至一主要先前技術發明上。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本領域技術人士可以透過使用眾所周知的技術而很容易地解決差異。

然而,如果申請人將該眾所周知的技術作為在該領域的未知問題的解決方案,則任何使用該技術的動機是不成立的。在這種情況下,本發明的進步性步驟是可以被肯定的。

提供了這樣觀點的有趣的先例,包括20081225IPHC第三部門的判決([Gyo-ke] 10130/2008, HANREI JIHO 2046, p. 134)以及IPHC第四部門20091022的判決。

2.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於20091022的判決([Gyo-ke]10398/2008

該判決係涉及到化妝品拍打材料領域裡的使用水噴射("WJ處理")的表面處理技術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