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專利 -- 用途發明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簡介

新的用途發明的解釋和審查在主要專利司法管轄之間還不是一致的。下列內容是日本專利局(JPO)如何審查新的用途發明,以及和在日本法院如何解釋新的用途發明其排他權利範圍的一個說明。

新的用途發明的審查

例如,申請人發現一種已知的化合物 "X " 有一未知的"殺蟲作用" 屬性且它有一個作為"殺蟲劑"的新用途。

在這種情形下,即使所主張專利的發明係針對"由複合物X組成的一殺蟲劑" ,美國專利局USPTO和歐洲專利局EPO將因為缺乏新穎性而駁回該申請案,因為複合物X本身已知。 在美國,只有方法項的申請專利範圍是被允許的; 在歐洲,方法和用途申請專利範圍(用複合物X作為殺蟲藥)會被允許。相反的,在日本,即使複合物X已知,如果它的"殺蟲作用"在以前是未知,而且其用途作為"殺蟲劑"具新穎性,不僅作為方法項的申請專利範圍和用途申請專利範圍,且作為產品的申請專利範圍而針對"由複合物X組成的一殺蟲劑"的發明是可獲得專利的。

然而,即使該申請專利範圍的形式是一項產品申請專利範圍(作為殺蟲劑),專利權所有人必需將下列關於該排他權的解釋牢記在心以實施該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