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討論

我們再次檢視地方法院同意的簡易審判。AT&T Corp. v. Excel Commc’ns, 172 F.3d 1352, 1355 (Fed. Cir. 1999). 若無重大事實的真實爭論以及聲請方有權依法審判,則簡易審判是合適的。Fed. R. Civ. P. 56(c). 我們再次檢視是否一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為一法定標的為一法律問題。AT&T, 172 F.3d at 1355.

I.

再次在我們之前的該爭議為是否Prometheus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符合§101法條的要件。法規的文字提供如下:

無論任何人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的以及有用的方法、機器、製造、或物質組成、或其任何新的或有用的改進,在符合本法條件及要件下,可就之獲得專利。

35 U.S.C. §101.最高法院一貫地、寬廣地解釋§101法條。最近在Bilski一案中,該法院陳述藉由選擇廣泛的詞語來明確說明四種獨立的發明或發現的專利適格範疇—方法、機器、製造、以及物質組成—以及藉由以廣泛的“任何”來修飾這些詞語,立法機關明確地考慮§101法條將給予廣泛的範圍。130 S. Ct. at3225 (引用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 308 (1980))「立法機關對專利適格採用此種寬容的方法來確保“獨創性應接受開明的鼓勵”」Id. (引用5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 75-76 (H. Washington ed. 1871)).

然而,§101法條同時被充分地確立,雖然廣泛,卻非無限制。「針對§101法條廣泛的專利適格原則,該法庭的前例提供三種特殊例外:自然法則、物理現象、以及抽象概念。」Id. (引用Chakrabarty, 447 U.S. at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