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全面性專利改革現今被簽署成法律
James W. Brady, Jr., Jeremy A. Cubert, Ryan H. Flax, 
Charles E. Miller

 

 

林 忠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新的雙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和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程序具有下列特徵:

請願人的識別(Identification of petitioner)。實際利害關係方的身分必須在申請中被揭露以開始程序。

成功的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 of success)。開始一個雙方複審或核准後複審的門檻需要申請人釋明,針對該專利中的至少一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人將會勝訴的合理可能性。

1999限制的撤銷(Repeal of the 1999 limit)。1999年前,在雙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中,對於挑戰已頒布的專利之限制已被刪除;核准後複審程序可以被開始來對抗具有優先權日是新法施行的2011年9月16日後18個月的專利。

證據責任(Evidentiary burden)。申請人承擔建立專利在證據(proof)的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標準之下是無效之責任。

訴訟中的時間限制(Time limits during litigation)。欲在訴訟中使用雙方複審的當事人被要求在收到提出專利侵權之訴狀的十二個月內為之,及如果他們提出該專利無效的確認判決訴訟,則被禁止尋求或維持核准後複審。

取證(Discovery)。當事人可以請求已經提出證言或聲明,以及尋求如此的取證的證人供證,如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決定在符合正義原則下是必要的。

12至18個月的期限(12- to 18-month deadline)。雙方和核准後複審必須在程序開始後的一年內完成,然而,因為充分的理由,美國專利商標局可以延長期限六個月。

聽證(Hearing)。每一個當事人具有在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TAB)前的聽證中呈現口頭論證的權利。

三人合議庭(Three-judge panels)。雙方複審和核准後複審將會在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的三人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s)合議庭前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