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
顯而易見性得以法律,而非事實問題為決定 (完)由:Thomas Mckiernan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撤銷並且以法律問題認定該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非顯 而易見性。 關於先前技術引證是否在已獲得專利的發明之相同努力領域之問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 斷,即使先前技術之銷鎖未在相同努力領域內,他們仍然與發明人嘗試解決的問題明顯地 「合理相關」。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撤銷關於是否有動機去結合這些先前技術引證的問題,聯邦巡迴上訴 法院解釋;雖然KSR並未改變將動機問題視為事實問題的處理方式,但它確實制定在適 當的情況下,即決審判或依法律判決(JMOL)可解決結合這些先前技術的動機問題。聯邦 巡迴上訴法院指出顯而易見性的判決不需要專業意見的支持,因為這項技術是「容易了解 的」。最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論斷’649專利的發明僅為「先前技術元件根據他們已確 立的功能的可預期使用」,如此一來,以法律裁決’649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非顯而 易見性。 最後,關於輔助考慮的含義問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Wyers未適當建立一個介於輔助 考慮和系爭專利之間的連結。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