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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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否決迪克西杯子的商品包裝之保護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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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已作出裁決:由迪克西消費類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迪克西)所製造“Insulair 杯子”底部之窄狹白色帶為具功能性,而非如同麥當勞的“金色拱門”是裝飾性,因此不能被以商品包裝來保護。內容詳見迪克西消費類產品有限責任公司訴Huhtamaki美洲公司,__F.
Supp.2d__,2010 WL 784905(喬治亞州北區, 2010年3月8日)。該法院同意被告簡易判決的聲音,因此使得Huhtamaki美洲公司(簡稱Huhtamaki)得以繼續銷售其具有競爭性的“Chinet舒適杯”,而在其底部有幾乎相同於迪克西的杯子之一白色底帶。 該兩種杯子採用設計為保持液體溫熱且同時保護使用者的手。兩者皆包括:(1)一�媦h來裝載液體,(2)一中間絕緣層,及(3)能顯示印刷與圖案之一紙質外層。迪克西沒有延伸該中間與外層至該�媦h的底部,而讓該帶狀得見,乃構成商品包裝。迪克西反對已在絕緣紙杯市場上的占有持續成長的Huhtamaki使用在具競爭性的杯子底部顯現一白色帶之相同的分層技術。 Huhtamaki宣稱該帶狀為具功能性,因此不可能為商品包裝。因為迪克西尚未對該主張的商品包裝向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進行註冊,迪克西對於該功能性負有舉證責任。如同一先前案例之解釋,“該功能性原則防止應是尋求藉由保護公司的名譽來鼓勵競爭的商標法,,反而因為允許生產者去控制一項有用產品特徵而禁止合法的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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