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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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歐盟商標(CTM)的使用 被視為真正的使用?(之一)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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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在荷比盧經濟聯盟(Benelux)智慧財產局(BOIP)的一個異議程序中,其認為:僅在荷蘭使用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CTM)並不足以做出歐盟商標的標誌已被真正的使用的結論。雖在這特殊的方面並還沒有任何規範,其通常被認為:為了維持註冊,僅在一個歐盟會員國使用歐盟商標就已足夠。 歐盟商標ONEL的所有權人對商標OMEL的申請案提出異議。然而,在評估商標與商標之間混淆的風險之前,對造需要確立其商標在異議程序之前五年內已被真正地使用。對造陳述其商標僅已在荷蘭使用。因此,BOIP對比原則問題必須裁定是否在荷蘭的使用足以維持歐盟商標的註冊是存續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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