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瑞士式(Swiss-type)請求項
在歐洲不再被接受(之三)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關於第三個問題,擴大委員會特別考量新的EPC第54(5)條關於瑞士式請求項的後果。如同在G 5/83案中所述,用於第二醫藥用途的瑞士式請求項是一種「對新穎性之衍生的特殊途徑」,而且因此構成了規範新穎性之原則的限縮例外。EPC第54(4)條現在允許用於對已知藥劑之任何進一步特定用途之與目的相關的產品保護,而因此終止了瑞士式請求項的必要性。根據擴大委員會,這也代表瑞士式請求項的使用必須終止,且其因此規定這些將不再被接受。為了調和專利制度的使用者,此條文將不具有任何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將僅從歐洲專利局官方期刊中的本決定公佈起三個月後適用(在本文的公佈日時仍未生效)。

關於由第54(5)條所賦予的實際保護,擴大委員會主張:依據EPC 1973的案例法所建立的實務應該依照立法者的意圖來維持,而因此選擇了「任何特定用途」的擴大解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