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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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八十二)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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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I 主張計算機相關發明(Claims to a Compoter-Related Invention) 一計算機相關發明係為一使用一計算機或經適應而使用一計算機做為一裝置或方法之操作用組件的儀器或方法。尤其,其關係到計算機軟體中發明,即驅動計算機執行一系列步驟之程式。該發明存在於該系列步驟而非該程式本身中。計算機相關發明已經變得相當確定可為一有用的方法或機器,而係為35 U.S.C第101條下之一可專利發明。計算機相關發明通常包括一系列步驟,即當該等步驟造成問題之解決,或者有以有限步驟解決問題的一程序、方法或規則時,亦即係一演算法。因此,解決一問題之逐步程序的陳述係為一演算法,而解決可能係或包括一數學公式之數學問題者,即係一數學演算法。 法院已將某些標的物領域排除於第101條之專利保護,其包括原理或自然法則、概念以及科學真理的數學表示式。參見Dimond v. Diehr案,其述及"演算法或數學公式係類同一自然法則,而不得成為專利標的。"因許多計算機相關發明及特定的計算機程式及軟體使用數學原理及心理思考方法,定義此等程式及軟體在它們構成發明時,如何能被保護即變得必要。 雖然針對包括一演算法之計算機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曾經有懷疑,該懷疑已由美國最高法院、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及其後繼者,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及專利訴願委員會經一長連串的決定所驅除。 本節專注於解釋計算機相關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能被如何撰寫。專利商標局已制定取自美國最高法院Dimond v. Diehr案決定的基準,以指導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員,他們將如何決定是否一待審申請案中的請專利範圍落於35 U.S.C第101條範圍內而為一法定標的。此基準出現在美國專利審查作業手冊第2106節當中。 在1989年9月5日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官方公報第1106 冊第5頁,律師辦事處出版一篇有助公眾決定是否一計算機程式發明呈現35 U.S.C第101條之法定標的而提供基準的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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