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強調在關鍵字

廣告案件中評價混淆可能性之彈性 (四)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IV. 第九巡迴法院判決

    第九巡迴法院部分確認、部分駁回、取消初步禁令,並且將本案發回地方法院重審進行進一步程序。在案件開始時,第九法院同意地方法院依據蘭哈姆法案法條購買一有商標文字作為關鍵字構成“商業使用”。在這方面,第九法院明確地採取第二巡迴法院在Rescuecom 與Google中的理由,並且因此參與有越來越多已達成近似結論的法院行列。雖然隱含在先前幾個關於關鍵字廣告的意見中,第九法院之前並未明確採用此立場。

    之後第九法院轉向中心問題—混淆可能性—以及認定地方法院已太廣泛的解讀Brookfield的認定,並且在“三位一體網際網路”遇僵化地集焦已鑄成錯誤。第九法院明確限制Brookfield “三位一體網際網路”測試之適用性涉及域名爭端之案例,並強調彈性適用混淆可能性因素其他涉及網際網路之商標侵權案中之必要性,而強調每一件案子的事實會驅使何些Sleekcraft因素最有關聯。考慮到這一點的方法,第九法院對八種Sleekcraft因素中之每一個進行分析:

1.      商標強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認定,即基於其聯邦註冊,推定System的商標強有力。

2.      商標鄰近性:第九法院認定藉由隔離分析此因素,地方法院給予太多重要性,並且未能“思考是否雙方作為直接競爭對手的身份下,實際上會導致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