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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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10) Nathaniel Durrance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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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RDOE,因已成為陪審團問題,故鮮少被以正式學說施行 法官最有可能被許多該等相同顧慮所驅動,且已明顯地躊躇將此權力交付陪審團手中。在此思路下,法官係最能兼顧衡平法及公共政策顧慮,以及法官係最能認知,偏離剛性法規將是最好適用衡平法及公共政策之情況。 也許這就是為何聯邦巡迴法院認為許多圍繞均等論之理論係法律問題。例如,是否適用申請歷史禁反言(註一)之問題係一由法官決定之法律問題: 傳統習慣上申請歷史禁反言已被視為本質上係衡平,即其適用係「遵循著衡平及公共政策原則」。吾等在許多場合已闡明申請歷史禁反言適用與否,而均等論能否用於特定申請專利範圍限制,因此將成為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已認定申請歷史禁反言作為均等論適用上之法定限制,係由法院認定之問題。 此外,法院在此種狀況下甚至可能正確地判定法律問題背後之基本事實問題 (註二)。審理法官因其在衡平問題上之專門知識及其引出作其判決所須證據之能力,係立於一較優地位,而能基於均等論之要件做出衡平判決 (註三)。 註一:申請歷史禁反言禁止專利權人主張於獲得專利程序中放棄之事物。例如,若專利權人區別一存在於專利申請時之一特定裝置,其被禁止於之後嘗試控訴競爭者使用該裝置。 註二:吾等認知推定之反駁可能受制於基本事實 (對此將於下面更詳細討論)。然而,法律問題背後基本事實問題之解決,可能應由法院適切判定。 註三:Rader, J. 贊成「在適用可預見性例外,審理法院應評估於審理程序中事件之事實記錄、在相關技術上專有名詞於慣例及習慣之真實內容、熟知技藝於技術上實際程度、習知技術實際範圍及發明之際,熟知技藝者對技術上之實際瞭解。審理法官得自由地引出所須要之證據及得直接與技術專家互動,因而立於一適用可預見性例外之較優地位。同樣的道理,由本院審理法官所為之判決應受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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