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一0一)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競合問題的形成,既然是以複數構成要件確實存在,作為前提條件,而在複數構成要件實現的情況下,構成要件體系並未提供法律效果決定的基準,因此必須在法律效果的處理上,另行思考。雖然,競合論的結構具有複數構成要件實現之形態,但該複數構成要件是否成立的認定,並非由競合論來處理與判斷,而係以其具體存在,作為確認競合論的前提。因此,競合論的定位,應在犯罪行為論之後,而以犯罪行為論作為前提基礎,並非犯罪行為論之範圍。再者,競合論處理的問題,既係以複數構成要件實現為基礎,而對其法律效果加以確認,以為刑罰裁量之基礎,故競合論應是對於複數構成要件實現問題,為提供刑罰裁量所需要,以確認出刑罰裁量前提之刑度範圍的問題,故應屬於法律效果認定的問題,其體系定位應為法律效果論的範圍。是以,競合問題的主軸,應該放在法律效果的範圍與程度類型的決定之上,從而方有檢討法律效果處理原則之問題存在。

犯罪論(犯罪行為論),係在探討抽象之犯罪本質及犯罪成立要件等議題之理論;刑罰論(法律效果論),係在探討抽象之刑罰目的及刑罰種類等議題之理論。而罪數論,則係在探討具體之犯罪行為事實,在刑法評價上,應成立一罪或數罪,其法律效果又應如何處斷理論。換言之,罪數論係以犯罪論與刑罰論為其前提,而展開對具體犯罪行為事實進行評價之理論,二者之關係,猶如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之關係。因此,逕認罪數論係屬犯罪論之領域,或係刑罰之範疇,均非屬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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