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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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十五) |
周威廷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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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 一件重大的2000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使得對於小時尚公司而言更難成功主張商業包裝侵權。在Wal-Mart v. Samara Brothers案中,法院認為服裝設計是很少本質上有特色,而且受質疑的時尚設計(有特色貼花的泡泡紗兒童服飾)是因此僅在釋明第二涵義時才可被保護。換句話說,設計師會須要證明消費者認為設計特徵是來源指示物。雖然少數設計師以這方法成功,在Coach Inc. V. We care Trading Co.案中,Coach能夠確立其手提袋設計已獲得第二涵義(通過專家證詞、消費者調查、以及廣告證據確立)。 D. 專利 1. 設計專利。設計專利被用於保護裝飾特徵與設計,且已傾向於被稱為“圖像專利”。雖然其可被用來保護廣泛之不同時尚產品,但一設計專利只防範相當類似的模仿。為了符合設計專利資格,設計必須是有新穎性的、非顯而易知的、且非功能性的。非顯而易知的要件或許是難以符合,因為許多服飾裝飾性元素是已經在銷售的先前設計的再創作。 自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申請日起,設計專利可能需20個月或更久來被發證。保護自發證日起持續14年,而且是非可延展。其需要來收到設計專利的時間長度對於時尚工業(每年受多個時尚季所驅使)是特別不利。因此,設計專利對於大多的時尚項目是不實際的,但對於可能保持穩定達數年的產品確能有很大的價值。例如,大運動鞋公司慣常地對其鞋子模型獲得設計專利(其可能持續銷售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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