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開放原始碼軟體:

給予專利權或不給予專利權

– Martin F. Noonan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相較之下,因為GPL之該「複本留存」要求,私有公司不太願意在散佈至其最終消費者之產品中使用GPL軟體。假如一私有公司修改由GPL所管理的開放原始碼軟體並將所修改的軟體散佈至一最終消費者,該私有公司將必須提供該最終消費者修改之原始碼的拷貝。然而,私有公司經由保留對其原始碼之排他權來維持其軟體產品之商業生存能力。根據GPL,最終消費者(包含競爭者)不僅將取得原始碼之存取權,亦將取得修改原始碼之權利。競爭者可研究私有公司所作的修改、作進一步的修改、或甚至開發一競爭產品。

基於這個理解,任何可實行的商業模型皆可基於開放原始碼軟體似乎是不太可能的。然而,專利及一被稱為「雙重授權」的商業模型可允許一私有公司利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優點,且仍推持該公司之軟體的私有本質。根據一雙重授權模型,軟體根據一開放原始碼授權及一傳統商業授權而被同時授權。例如,根據GPL及根據一商業軟體授權,一軟體公司可開發開放原始碼軟體並使其可用於公眾。根據GPL,軟體之授權將是免專利權利金的。這使得該軟體受青睞於開放原始碼社群、學術世界(例如,教授及其學生)、及試圖解決其公司之工程挑戰而對成本敏感的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