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期待已久的BILSKI V. KAPPOS
最高法院判決終於發佈,
全國各地商業方法及軟體發明人
得再次輕鬆喘息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在等待至2009年審判期末之後,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2010年6月28日發佈期待已久的BILSKI V. KAPPOS判決。在此判決中,最高法院運用罕見的預防措施以避免制定新的測試來判定專利請求項的標的適格性,同時還為全國各地的軟體及商業方法發明人對他們的專利的有效性提供某種保證。法院聲明某些商業方法可以指向像是任何其他方法請求項之類的專利適格標的;然而,對於此種特別的案例,Bilski先生的請求項並不是指向專利適格標的,這是因為這些請求項指向抽象概念。

“在尋找限制性原則中,本法院就抽象概念的不可專利性上的判例提供了有用的工具。”

-甘迺迪法官,宣佈法院意見

 
自聯邦巡迴法院在2008年10月30日就In re Bilski案例裁定方法必須與特定機械結合或是將特定物品轉換為35 U.S.C. § 101下專利適格的不同狀態或物 (亦名為 “機械-或-轉換測試”)的判決發佈以來,軟體專利申請人已經收到來自專利審查員的核駁,核駁中說明:在通用電腦上運行的軟體,無論是否實施商業方法或其他應用軟體,本身並非指向專利適格標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