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2)

DEEP & FAR

 

 

    吾人需要如此之法院乎?(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不知是否屬民主時代之「恩澤」,因在不少人威權時代之想像中,此種標題之文
章或許會惹禍上身?事實上,發言不必然賈禍之現象,未必僅存於今日民主時代。遠古
中國,本已有「帝力於我何有哉」之傳統。司馬遷因替李陵孤軍深入投降匈奴辯護,而
遭漢武帝施予腐刑,顯係太超過,然漢武帝亦有雅量容許直言針砭之史記流傳,以供後
世或歷史評價是非功過。如君權時代已可如此,則民權(或更進步之人權)時代可大放
厥詞尚須竊喜,顯亦太過迂腐。
    無事不可批判,然法院或司法因常被形容為皇后之貞操,故最好不要或不予批判。
如要批判或攻擊法院或司法最好不要由法律人為之,因台灣雖早已民主大盛,然官官相
護之舊裳似尚未盡褪。判例如指出法理精髓或法律核心精神所在(下稱正面指導),將
振奮人心或使人之邏輯思維得以馳騁神往其間,然如壓抑或扼制善良人性(下稱反面指
導),而法院或法官依然義無反顧樂為採用,則欲保有法院或司法貞操,豈有可得?且
慢!作此推論之前,吾人須小心留意:某一判例之指導究係正面或反面,由誰定義或判
斷?
    南亞科技成立之初,日本夏普等國際大廠透過律師求索鉅額權利金,使王永慶感嘆
「這世上不應該有律師這種行業。」因古今偉大訟師常能紊亂或易置黑白,而以打贏不
該贏之官司為能事;法官也常駕馭法理邏輯,而以判人所不敢判為自豪或仰天長嘯以自
得。正面觀之,此種訟師與法官為人間或法理開創一種新可能性,有待後人繼續探索或
深入研究;反面觀之,此種訟師巧取豪奪當下被認為正當之法律感情或道德情愫,如非
對當代法律思潮之正面當頭棒喝,必係尖酸刻薄之無恥抵賴以逃逭當下法律之規範,而
讓善良者扼腕、邪惡者歡欣鼓舞。在官官相護之傳統文化下,以法律人身份對法院、司
法或法律人提出批判或檢討,似乎難免憂讒畏譏而潛存幾分畏縮?
    陳長文乃當下知名律師,最近倡議政府或公職律師,政府相關部門亦煞有介事呼應
之餘,指出:一、此可使行政行為合乎法律規範或訴求,然吾人不禁欲問:原來政府機
關中之法務部門或人員將作何用?二、此可解決流浪律師問題,然吾人不禁要問:除流
浪教師外,其他各類失業人士,政府是否亦應設置政府或公職「失業業別」?三、為吸
引律師任職政府律師,除公務員資格及待遇外,如代政府出庭,尚可支領計案出庭費,
吾人不禁欲問:國債五兆有餘是否尚嫌不足,必使台灣希臘化後,諸方人士始會停止吸
血國庫?如此思索令人氣餒,還是盡早回到主題罷了。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

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

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一般善良人民讀此文句,略作思索之

餘,應會覺其合情合理,而讚嘆「法律不過人情」確非虛言。

    法律規定因極其簡明,故適用於萬殊世情常會遭遇意想不到之問題、過程或結果。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前段冷僻之法律條文究竟有何文章可作,或許讀者不無疑問或好

奇。以下謹將與此一條文在特定時空中產生某種交會之一特定事件事實摘述如次,以待

來期續為討論。

    某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乃提出擔保金假扣押乙公司零件及產品,並隨後

提出本訴訴訟。待其專利權遭乙公司舉發撤銷確定,並隨後本訴敗訴確定後,欲請求法

院返還其假扣押擔保金,遂依前開法條「前段」(即,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發函乙公司催告乙公司行使權利。乙公司因該批零件及產品已不符時代需求,隨

即回函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所受損害約兩千萬元及所失利益(該批零件及產品無法即時組

裝成產品及銷售)約四千萬元。甲公司遂要求協商和解賠償金額,初次會面帶回意見後,

並數度電子郵件往返,且另以董事長不在國內延期談判。待拖過20日期限後,甲公司

乃向法院請求返還擔保金,法院遂以乙公司未在20日內向法院為權利主張行為,裁定

准予返還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