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美國隱私與資料安全法發展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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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隱私法
• 在收到經由墨西哥國會全體一致的同意後,墨西哥的政府在2010年8月稍早引
入她的“聯邦資料保護法”,將她從政府實體對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及揭露的監管權
擴展至包含該私人的區塊。隨著該改變,墨西哥的聯邦對個人資訊存取協會改變其名稱
為此“聯邦對資訊及資料保護存取協會”。墨西哥變成此最新要建立一個經由中央機構
管理之國家資料保護法之國家,而加入了歐聯、加拿大、日本、香港、紐西蘭、澳洲、
阿根廷、智利及巴拉圭等同好。然而,藉由發佈隱私規則,該新的墨西哥國家法未優先
於既有的管控當局。事實上,依據墨西哥的新雙制度安排,當一位資料控制者違反他的
資料保護義務,此問題將首先由該既有的管控當局處理,其因企業而分管,類似於美國,
而繼續維持一種隱私規則之部門制度。
◎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新的免責中iPhone之“越獄”
在2010年7月底,國會的圖書館發佈對該DMCA之新的免責。依據該DMCA第 1201(a)(1)款,國會之圖書館長,James H. Billington,被要求決定由於此“有效控制對一 份已取得版權的作品之存取,預防科技迴避之法令禁止”,是否有任何將有免責適用之 可著作權的作品之等級。(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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