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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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AMILTON V. LaGARD-4 |
岳勝龍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食品營養學系 •陽明大學生物化學所碩士 •政治大學生物科技管理學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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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當Mas-Hamilton針對La Gard提起確認判決之訴時,La Gard係該’656專利的所有權人。該專利的所有權至 在Arachnid案,該法院重申最高法院案例的告誡: 對於原告必須是侵權當時專利所有權歸屬之人的規定之例外,係在於專利之轉讓是結合了對過去的侵權之起訴權的轉讓。該等判例在後者轉讓需為明示,不得自專利之轉讓本身導出上是一致的。Arachnid, 在本案中,雖然原始的轉讓移轉了該’656專利的“所有權益”,其並未具體指明對過去的侵權之起訴權亦包括其中。然而,在 雖然確實在Enzo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事後補正讓渡書並不足以賦予溯及既往的當事人適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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