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全面性專利改革現今被簽署成法律 James W. Brady, Jr., Jeremy A. Cubert, Ryan H. Flax, Charles E. Miller |
林
忠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
|
||
|
雙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是直接在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TAB)前發起的行政宣告程序(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proceeding)。如同再審查(Reexamination),唯一來自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決定的司法救濟是直接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 雙方複審的請願人不能在先前於法院上已挑戰過該專利的有效性,且不能是已受有超過一年宣稱該專利侵權的訴狀者。此外, 雙方複審請願人將在法庭上被禁止提出已經或可能曾經在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前被提出的爭議。 3. 核准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 在35 U.S.C. §321及以下的規定下,非專利權擁有者之人也可在專利獲准後九個月內提出專利複審。如果被挑戰的申請專利範圍比較可能是不可專利的,或者如果該聲請提出“新穎且未解決的法律問題”時,則這樣的複審將被同意。 在具有晚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