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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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程請求項之解讀方式- (Fed. Cir.2007-1400) (七)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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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明書敘述發明案之單一實施例,法庭不會以該單一應用限制請求項,”除非該專利權人清楚地表明欲用明顯具有排除或限制之文字或語句以限制請求項”([1])。 同樣地,該請求項不應”擴張專利至超出發明人於發明案所敘述內容之外([2])”。因此當請求項本身基於說明書,或審查歷史已清楚地表明該發明僅涵蓋經限制之結構或方法([3])時,本法庭可獲致一較狹窄之解釋,而限制到說明書所揭露實施例。 隨同該說明書,審查歷史係請求項含義之內部證據,因其提供著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和發明人如何理解該專利之證據([4])。雖然發明人與該USPTO於持續協商中經常發生意義不明確之含糊情形,” 經由釋明發明者如何理解發明,及發明人是否於審查之過程中限縮其發明,通常可從審查歷史得知請求項文義之含義,進而導致請求項之範圍比原先更狹窄([5])。 於審查中“清楚且明確”之供述過程仍可能否定請求項之範圍([6])。又部分由於審查歷史之固有歧義,申請過程拋棄原則僅適用於明確之否定([7])。 1. 晶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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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iebel-Flarsheim Co. v. Medrad, Inc.,
[2]. Biogen, Inc. v. Berlex Labs., Inc.,
[3]. See Liebel-Flarsheim,
[4]. Phillips,
[5].
[6]. Computer Docking Station Corp. v. Dell, Inc.,
[7]. See id. at 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