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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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強調在關鍵字 廣告案件中評價混淆可能性之彈性 (三)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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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地方法院意見 在 地方法院推斷這三個要素全部是對Systems有利,因為Network已經(1)使用相同商標;(2)宣傳直接競爭產品之銷售額;(3)同時使用相同行銷管道,即網際網路。至於剩下的五個Sleekcraft要素,地方法院發現(1)基於聯邦註冊,Systems的商標可以推定強大;(2)網際網路消費者行使一種低程度的關心(有利於混淆可能性的認定);(3)Network已經故意地使用Systems的商標;(4)當商品已經直接互相競爭,商品擴展之可能性在本案中並不相關;以及(5)實際混淆在這點上不能成立,因為沒有一方已經提出相關證據。 基於這樣的分析,法院認定Systems已經在主張其商標侵權之法律評價上,成功地建立強烈的可能性,並且作成對Network的初步禁止令。Network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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