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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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進行的 BILSKI V. KAPPOS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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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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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爭辯聯邦巡迴法院的新標準不會太嚴苛或是沒有彈性。根據被告 “關於公開演說的新技術、協商的新技術、涉及談論實質技術的創意可能是創新的,它們可以是有價值的。由於它們未論及實體…的領域,因此它們並非是專利適格的…吾等首先必須建立與機械或是轉換的某種連結是必要的這樣的基本原則”。 在言詞辯論期間,最高法院法官對由人執行而未使用機械或實體物品的方法是否應該是可專利的提出懷疑。事實上,有些法官質疑用於保護在通用電腦上運行的純軟體的需要。然而,令法官驚訝的是,請求人和被告双方似乎都同意涉及物質轉換的特定商業方法以及在通用電腦上運行的電腦軟體應該是專利適格的,這似乎反映出大多數認為美國著作權法下的電腦軟體保護不足以保障商業利益的美國技術部門人士的渴望。此即,全國的商業方法以及軟體專利工作者當初等待預期在2010年春天發佈的最高法院意見之緣由。 新規則的更新:依據新智慧財產商業局長David Kappos智慧財產的指示,U.S. PTO撤回針對請求項以及由以前的U.S.
PTO部門提出的請求項以及接續申請 案規定的爭議性專利法規。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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