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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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性得以法律,而非事實問題為決定由:Thomas Mckiernan |
王聖婷
專利工程師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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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ers在美國科羅拉多州區之地方法院對Master Lock提起訴訟,Wyers宣稱美國專利第 6,672,115號(”’115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5、19、21及24項、美國專利第7,165,426 號(”’426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美國專利第7,255,649號(”’649專利”)的申請專利 範圍第1、9及11項侵權。’115專利、’426專利與’649專利皆指向用來拴住用以固定小 型車及休旅車的拖車的固定銷鎖。 主要宣稱有爭論的事實議題為:(1)先前技術引證是否在已獲得專利的發明之相同努力領 域;(2)是否有足夠的動機去結合這些先前技術引證;以及(3)恰當的可輔助考慮的重要性 與存在。一陪審團發現Master Locks未藉由清楚且有信服力的證據去證明此些申請專利範 圍係顯而易見的。地方法院依法律判決(JMOL)否絕Master Locks重提的依法律判決(JMOL) 聲請,而Master Locks提出上訴。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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