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十八)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3. 近期關於撤銷日本專利局訴願決定的司法裁決的回顧:

(1)請求撤銷訴願決定:第12個判決(2008年行け第10458號判決):

~有關被日本專利局所採納的法院判決與措施的影響:

日本專利局在2009年7月16日宣告其向最高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前述司法判決(2008年行け第10458至10460號)。現在審查專利期限延展之註冊申請案的審查是執行於已存在的審查尺度的基礎之下。依據已存在的審查尺度,主要著眼於這個制度的效能,延展後專利權的涵蓋範圍,被認知為等同於有效成分與效果/效能者,而日本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則是依此認知基礎而被詮釋。然而根據此尺度,發現了一些矛盾,即專利期限延展已註冊申請案因為在先存在並使得遵循日本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而不能實施已准專利發明的核准命令而被核駁。

根據第十二個判決的例子指出的標準,因為日本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被判斷,並依據個別行政許可中的與其他要件作為考量,故有可能上述的矛盾將被解決且在案件數量增加之下,配方組成成份專利(如DDS專利)的延展將被核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