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40)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八十)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

 

 

§42-II 化學方法(Chemical Processes)

 

化學方法可以是處理某種東西的方法,有如前述的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製作化合物(新或舊)的方法;使用化學製品的方法,例如殺蟲或治療禿頭;或任何其他具有產業實用性的方法或標的。

        一典型的用途申請專利範圍的方法:

 

5A. 一治療禿頭的方法,其包含對頭皮施用一具有30-40氯化鈉重量百分比濃度的氯化鈉水溶液。

 

        一典型的製作一化合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5B. 一製造氫氧化鈉的方法,其包含在一足以分解氯化鈉成為元素氯及鈉的電流密度下,電解一氯化鈉水溶液,該鈉與溶液中存在的水反應以形成氫氧化鈉和氫氣。

 

注意,這個方法是最古老的,且依舊最普遍之製作氫氧化鈉,以及氯和氫氣的方式之一。因為電路參數並非重點,他們可被廣泛的陳述(參見第31節)。

其他化學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的例子請參Landis on Mechanics of Patent Claim Drafting Third Edition一書Appendix B中所列舉之第 13、18、20、21及24例。

        第36節討論的In re Kuehl案,係一進一步明確認定一方法的可專利性可存於方法中新穎而非顯而易見之物質用途的案例(縱然該單一方法步驟(第36節),接觸X與催化劑Y,本身極其老舊)。In re Kuehl案中,受質疑的申請專利範圍之一為:

       

        一碳氫化合物轉化方法包含在一催化裂解條件下,使碳氫化合物填料與該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的組合物接觸。

 

        請求一新沸石群組的組合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已被核准。法院認為,以新沸石裂解汽油會是非顯而易見的(縱使以其他大致相似的沸石裂解已相當熟知於習用技術中抑且一旦某人知悉申請人的新沸石後將會是顯而易知)。然而,某人自己的發明及被准的申請專利範圍,並非阻卻其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的先前技術,且當其發明(a)一新化合物及(b)一使用該化合物之非顯而易見的方法時,其有權申請兩種申請專利範圍。

 

摘要:

化學方法申請專利範圍就申請專利範圍撰寫技巧而言,和其他方法申請專利範圍一樣。通常新穎性係在被使用化學製品,而非其本身之行為(治療、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