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一根遭非議的手指

 
 

 

李可榕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根據美國商標法,美國商標局拒絕接受具或其組成係不道德、欺瞞或令人反感情事之商標註冊。在In re Luxuria, s.r.o.一案中,商標審理暨上訴委員會確認商標審查人員拒絕設計用來承裝數種飲料的瓶子商標註冊申請,因多數人認其粗俗,故係不道德且令人反感。申請人未能成功地聲明 “比中指” 的動作若非指向特定的個人或團體,則在21世紀並不被認為是具侮辱性或不道德的。

 

當申請人Luxuria聲明這個標誌應被商標局註冊時,其被迫承認該設計外型敘述了什麼是通常被指作 “giving the finger ”或 “giving the bird” 或 “flipping the bird”。 委員會採用了熟知為 “司法上” 對這些措詞的幾個字典定義之告示,這些釋義明白地支持了委員會的立場,認為描述在申請人的標誌之姿勢是粗俗且猥褻的。

在拒絕註冊的理由中,委員會也同時被此標誌所申請之商品屬於大眾消費產品,係天天在雜貨店販售,並且有時會被和孩童逛街的家長看到的事實說服。 “即使有些人自己認為 ‘比中指’ 的瓶子很有趣,然而很多人(如果不是全部)並不認為將這樣的形態暴於他們的孩子眼中是件有趣的事。” 委員會做了以下結論:

 

   申請人標誌描述的這個姿勢在視覺上同義於一個極度冒犯無禮的咒罵。如果將之用作商標,就像這些文字會被認為是侮辱人且不道德的,即便該文字並未直接侮辱誰,申請人的標誌手勢所顯示的這些文字之視覺敘述也同樣地具侮辱性且不道德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