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9)

DEEP & FAR

 

 

排放交易- 京都機制和日本,美國以及

歐洲的運動;後京都議定書

                           ---Part 6

 

許瑄庭 法務專員

.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3)誰擁有決定分配的權力:政府或公司?
如上文所述,在總量管制和交易制度上政府有就限值分配的權力,基於每特定的生產量之特定的能源消耗或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規定中,該公司可自願決定每單元排放的最大值(分配)。

 

4)什麼是分配的基礎:追溯或基準呢?
追溯方案,認為過去的排放量僅在決定分配總量,而基準系統採用一個標準的排放單位(基準)作為基礎。一個有先進節能技術的公司,在排放更少的溫室氣體下可以生產更多的產品,會發現採用基準系統比追溯系統更有利,該追溯系統只考慮過去的紀錄(在基準的設置是正確的情況下)有利。同樣地,追溯系統相對地提供更多的優勢給那些節能技術不夠先進的公司。

 

5)分配是付費,免費或拍賣?
如果分配是收取費用或拍賣,公司應該購買每年所需要的數量,政府將經由與分配相結合的拍賣獲得大量的收入。

如果分配是免費的,公司不須付費而獲得排放權的利益。但是,如果追溯系統和免費的分配相結合,會有一個問題是,當排放權被免費的分配給一個實際上已經沒有需要獲得排放限值(“熱風”)的公司,而這可能逐漸損害總體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全性和整體效益。 

 

(4)結論
真正的排放交易系統是經由許多不同部分和分配方法的選擇建構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