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阿利坎特摘要:
基於未註冊之標誌異議歐盟商標(二)

 

王紫潔 法務專員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雖然第二個要件的證據往往是一個簡單明確之證據問題,但第一和第三要件卻更具挑戰性。


超過僅是地方性意義
   
英國高等法院,於Compass Publishing BV(羅盤出版公司)對Compass Logistics BV(康柏國際物流公司)一案中檢視“超過僅是地方性意義”之意義,但該見解尚未被歐洲法院所檢視。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訴願委員會似乎感到妥適:其指出企業的規模和交易活動的定性和定量之證據所支持之一內國或國際規模之使用。然而當問題“多麼地方性才是太地方性?”最終送到歐洲法院時,更多經考慮指南會受到歡迎。

然而,就目前而言,根據第8條第4項,欲在歐洲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成功,將需要多於僅是地方性意義之規模(而先於被異議歐盟商標之申請日)的證據存在。這可以透過廣泛的材料達成,包括公司或商號的註冊文件;日誌冊,帳單,涉及該未註冊的標誌的來往通信和廣告,確認未註冊標誌的使用和聲譽早於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客戶及交易報表。

在最近的案例中,Gremco S.A. 對 Gremco有限責任公司(案例R 792/2005-1),第一訴願委員會透過一法國公司註冊文件之影本、公司網站輸出資料、產品傳單和目錄冊子影本、註記日期訂單和帳單影本、一個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9000證書、有日期之客戶來往信件之影本、以及異議人之資本在被提異議商標申請前已提出之證據此等指出的“增強商業活動”而被說服,一個已註冊之法國公司名稱是一 “超過僅是地方性意義”之較早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