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
|
||
|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4. 放棄 a. 未發現的放棄 早於提出使用聲明在待審期間申請案的商標不使用不能作為未使用三年期間之部分而構成放棄的表面證據。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引用聯邦巡迴法院的立場,即當依商標法第44(e)條註冊,構成放棄的表面證據的三年未使用期間,直到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實際上發布才開始。因為上訴人總結判決的聲請係基於三年未使用的放棄推定,而該未使用包括在該申請待審的時間,所以該聲請被駁回。 在註腳中,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指出,它不會允許一方當事人在供證期間透過使對造不能聞知不當扣留的證據在審判中漁利,但在簡易判決的提案的環境下,情況是不同。簡易判決的問題是,是否存在一個重大事實之真正問題以供審判。作出這一裁定時,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必須考慮所有各方以適當形式提交的證據。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關於簡易判決的聲請所提交的證據,只會因考量該聲請而成為紀錄。最後聽證被考量的的任何證據,在適當的審判階段必須妥善引入證據,俾在那個階段,對造當事人可以作出任何適當的異議或提出攻擊的聲請。 5. 單純的描述性 a. 單純描述性的表達 異議人的簡易判決聲請中,COASTAL WINERY被認定根據商標法第2(e)(1)條是單純的描述變種的葡萄酒的品種,而被拒絕註冊。如果描述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成分、質量、特點、功能,特色的目的或使用一商標根據商標法第2(e)(1)條是單純描述。如果需要一些想像力、思考或知覺來決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則是一個暗示性的措詞。暗示性的措詞與描述性措詞的差異在於後者能立即辨別與商品或服務有關。判斷商標是否為單純描述必須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關。一措詞不必然描述商品或服務所有的目的、功能、特徵或特點,但它若描述一個顯著的特性,則是充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