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DEEP & FAR

 

 

基因序列在歐洲沒有絕對的保護?(之三)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4)若序列被授予絕對的保護,該指令第9條將不具有意義(因其將不會加入任何保護)。

5)功能限定的保護(儘管關於人類基因序列)已以該指令為基礎,在德國及法國國家專利法中實施。

6)解決爭論的一個微小的(de minimis)解決辦法將是無用的,因關於這樣微小的規則的關於界線及範圍總是有不確定性。

在這些爭論的基礎上,佐審官總結:根據該指令的制度,對基因序列的保護應該被限制於遺傳訊息運行其功能的情況。此支持了對序列以及對該併入序列的材料兩者之保護。

佐審官釐清了:保護不應該僅被限制於那些基因「被開啟」(turned on)的案例。很明顯,對於該指令的適用,尤其是第9條,若此遺傳訊息為a)生命物質的一部份;b)如果活性物質增殖,則被轉移到子代;以及c)經常地或在某些環境的任何時間運行其所請求專利的功能,那麼遺傳訊息就運行其功能。雖然這只是佐審官的結論,但歐洲司法院將採行該建議並將依據本結論的路線回應所提交的問題將是非常常見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