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月號     (237)

DEEP & FAR

 

 

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

 

 

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2011916由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對美國第35號聯邦法進行修訂,以「進行專利改革」。此立法一些較相關方面在以下提出,並提供簡短評論。

從「先發明」更改為「先申請」

2013316AIA修訂的美國第35號聯邦法的第102條條文將生效,將導致美國專利制度在該日變更為先申請制度。

新的先申請法將適用於2013316當日或之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或包括有效日期在2013316當日或之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之申請案。舊的先發明法將持續適用於2013316之前提出的專利申請案。隨著這個日期的接近,改變到先申請制度的實際結果,對於要獲得舊法好處的美國專利申請將會是明顯的倉促。

舊法的先發明制度是基於下列前提:發明是 (1) 經由發明構想的概念形成;(2) 接著再經由該發明構想的付諸實施所完成。

因此,付諸實施是發明完成的一種事件,其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執行。一種方式是實體地實施該發明,以證明該發明構想,並說明其可實施性,此亦稱為實際付諸實施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另一種方式是在舊法之下,完成發明只是對該發明構想簡單地提出專利申請,沒有實際付諸實施之此專利申請,亦稱為推定付諸實施 (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