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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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 縱觀美國專利法之修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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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能 專利一組主任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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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在 從「先發明」更改為「先申請」 在 新的先申請法將適用於在 舊法的先發明制度是基於下列前提:發明是 (1) 經由發明構想的概念形成;(2)
接著再經由該發明構想的付諸實施所完成。 因此,付諸實施是發明完成的一種事件,其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執行。一種方式是實體地實施該發明,以證明該發明構想,並說明其可實施性,此亦稱為實際付諸實施 (actual reduction to practice)。另一種方式是在舊法之下,完成發明只是對該發明構想簡單地提出專利申請,沒有實際付諸實施之此專利申請,亦稱為推定付諸實施 (constructive reduction to prac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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