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作者: Jerre B. Swann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無論他們是否曾經了解“削弱”,他們將會認識到有個錯誤正在進行中。[1]

並非所有知名品牌都有資格受到稀釋保護,且並不是所有如此有權之品牌都符合任何三“I”或三“S”之標準。這是困難的,例如,對作者來說,將金魚GOLDFISH“理想化”,及明顯的,第二巡迴法院(Second Circuit)混合了混淆因素與對該符號之淡化分析。[2]然而,當一個品牌確實滿足每一個標準,它應該投下了遠遠超出了混淆限制可能性的一層陰影,並被認為,如正確地解釋,法院將直覺地理解為什麼。

 

 

 

 

 

 
 

 



[1] 就財產權而言,他們將會認識到,被告人不該“在未播種處收割”,國際新聞社(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 248 US 215, 239-40 (1918),,以及“社會目的沒有被滿足:藉由使被告從某些他通常需付費的…方面免費獲得” 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 433 US 562, 576, 205 USPQ 741, 748 (1977)。

[2] 例如,第二巡迴法院(Second Circuit)在納貝斯克公司 (Nabisco)中所作結論,有“一密切的相互依存關係”存在於 “資深商標的識別性、資淺商標的相似性,以及產品的接近” 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