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平行輸入近況

 

吳巧玲 程序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落實藥商或藥師可以對患者解釋,再標籤的包裝不會比原廠包裝少一點安全或遺漏資訊。「這不是一個真實的世界」法官於其判決中表示,「藥商或藥師有更好的事可做而不是向相關的患者解東釋西,他們應該要問自己去評估是否去解釋再標籤包裝所花的時間成本優於透過購買平行輸入真品產生的額外利益。」如果不是如此,法院會質疑為什麼品牌所有者會於此訴訟中投入如此多的成本。

去除商標及消失

平行輸入業者所利用之另一種技術,係去除商標(de-branding),其係將商品重新裝箱而不附加原本商標於商品上。產品以一般(無商標)名稱(generic name)來進行販售。

其中一原告認為去除商標藥品來自學名藥製造廠而非品牌原廠公司,因此等同仿襲。

然而上訴法院忽視此項主張。因並沒有任何藥劑師、藥商或消費者因此被欺瞞的證據。在此案中,商品已經實際販售,而若事實存在,如此重要的努力和資源投入下,應可預期該證據出現。因此,原告之訴被直接駁回。

去除,聯合商標(co-branding)及商標侵權

除了去除商標外,有些進口商選擇聯合商標的方式,此涉及以平行輸入進口商公司自身的塗裝來重新包裝,或者以其自身商標附加於品牌原廠的商標。藥商公司抗辯此種方式侵蝕原廠之權利,以及構成第七條規定的中阻止進一步商業化的合法理由。

在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不管去除商標(de-branding)或者聯合商標(co-branding) ,因其將減少大眾認知其商標,或者侵蝕其專有的信譽及削弱公眾印象中對於原品牌所有人及品牌間的聯結,而可能影響品牌所有人之權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