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美國商標法
(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
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作者:David J. Kera、Theodore H. Davis, Jr.

 

柯維佳 程序一組副主任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第二部分  多方當事人的案件

B. 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

2. 被授權人禁反言

攻擊她被授權使用的商標有效性是為了妨礙被授權人禁反言原則企圖防止的行為類型。根據被授權人禁反言原則,商標被授權人在特定情況下被禁止翻供挑戰授權人商標的有效性。然而,一名前被授權人可就授權屆期後產生的事實,挑戰授權商標的有效性。在請求人不再是聖地亞哥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的成員後,請求人並未聲稱或依靠有關答辯人的商標意義已經變化的事實。請求人依據在該授權期間存在的事實,其包括REALTOR一詞之義。通用名稱之主張基於被授權人禁反言原則被限制。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系列複雜的裁決,最終為申請人最終判決,有效地決定前被授權人對前授權人商標註冊申請所提出的異議。即使異議人的空白授權主張被接受,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裁定,它未能述明救濟的主張,因為異議人,身為主張的被授權人,基於被授權人禁反言原則被禁止翻供挑戰申請人的商標所有權。依法律,異議人不能勝訴在所提出的放棄主張,而允許異議人修訂異議通知來主張其請求是無用的。

    事實上,雙方的簡易判決並不必然意味著沒有剩餘真証的重要事實爭點。如果提出合理的事實發現者可以決定有利於非提案一方的問題的足夠證據,重要事實存在真正的爭議。所有懷疑是否有任何特定的實際問題存在的爭議必以有利於非提案一方來解決。異議人聲請由其提出的修正答辯之請求之簡易判決,試圖增加被拒,因為新的主張法律上不充份且許可修改的聲請被拒絕。異議人不能確立它有權依法律請求判決這些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