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DEEP & FAR

 

重要國家對員工發明的酬庸範圍
一覽表(續)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

•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法國

德國

美國

平均額度

典型的範圍在500至12,000歐元。約1-12個月薪資,這是常有的額外酬勞。合理報酬將於該員工行使其權利的當日,由經濟價值而定。

通常是介於其經濟價值的10%到80%之間。大學投資者有權取得所產生收入的30%。

不適用

時限

額外酬勞:從商品化或是雇主有意獎予酬勞的通知算起的五年之內,員工可以提出要求。

合理報酬: 法國法律規定,若雇主為商業公司,適用期間為10年,否則為30年。

從通知開始,雇主有4個月可以主張所有權。雇主於專利授證之後的3個月可提出一份載明酬勞金額的宣告。

不適用

員工可採取的前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並不允許雇主利用外包業務的手段,而將其支付獎勵與報酬的義務轉嫁出去。在新的施行細則中的一個救濟方法是它明文讓雇主與其員工來同意替代性協議。因此,為了避免先前提起之關切和不確定性,雇主必須在其僱用契約裡面添加新的條款,以界定如何計算獎勵與報酬,以及有哪些應該列入的考量。

雇主添加新的拘束條款,用以和其員工處理獎勵與報酬的計算

n          以書面方式補充或修訂其與員工的僱用契約

n          提出新的拘束性內部指引和政策,該新指引與政策需通過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就是在公司內透過諮詢工會來由其員工之中獲得足夠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