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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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
吳怡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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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 2.2反抗學名藥的強制令的訴訟案例 另一方面,管理機關將不會評估原廠藥的製造商所持有的所有專利權。因此,可能會出現下面這樣的例子:僅管存在學名藥侵犯由原廠藥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權的事實,該學名藥仍可能會被核准。對於原廠藥公司,其可能採取的行動為發起訴訟,以請求禁止核准的學名藥買賣的強制令。 [司法判例6] 請求禁止專利侵權的強制令No. 19162, Wa, 2005(原告為安斯泰來製藥集團,被告為日本太陽(Taiyo)製藥公司)的案例。 基於原告專利權(日本專利號1943842;日本專利申請號S63-202527)的侵犯而請求禁止被告的產品製造和販賣的強制令。被告的產品是由被告製造和販賣的學名藥,該學名藥中包含頭孢菌黴素(cefdinir)作為其活性成分。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涵蓋頭孢菌黴素的結晶體,且如下所述: 一種7-[2-(2-胺噻唑-4-基)-2-羥基亞氨基乙醯胺]-3-乙烯基-3-頭孢烯-4-羧酸(順式異構體)的結晶,其特徵在於,一X射線粉末繞射圖樣具有近似以下繞射角的波峰:14.7、17.8、21.5、22.0、23.4、24.5及28.1°。(下文中,系爭發明的結晶體稱為“A型結晶”)。 原告得到被告的醫藥配方,進行X射線粉末繞射,確認被告的醫藥配方中的活性成分展現如請求項1中所描述繞射角的波峰,並將結果提出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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